社團法規區


社團法規內容
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 資訊社
社團憲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全銜

(一)中文: 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資訊社(以下簡稱本社)

(二)英文: Taipai Municipal Datong Senior High School
Technology engineering club

第二條 監管單位

本社監管單位為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訓育組

第三條 社團宗旨

(一)將資訊科技平等的普及到每一個人

(二)團結、友善、互助互利

(三)取之於社會,則加倍以還之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社員資格

(一)經本社監管單位所辦理之選社作業入選者,依法成為正社社員

(二)經社長核准之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學生,依法成為地社社員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督察並對失職幹部提出糾舉

(二)以社員身分參與內閣會議及社員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以社員身分參與社員大會

(四)申請免費電腦維修服務

(五)參加本社辦理或參加之活動

(六)其他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及本社社規之權利也應予保護並實施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行社團規定

(二)參加、宣揚本社之活動

(三)依規定繳交社費

(四)於社團課期間準時出席

第三章 組織權限
第七條 社員大會

(一)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立法及監察組織

(二)社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1. 決議社團法律變更
2. 決議社內重大當屆公眾事項
3. 幹部免職決議

(三)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其餘可不定期召開臨時社員大會,兩者參加人數皆應滿本社三分之二社員出席始得召開

(四)社員大會事項決議中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且總投票人數超過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通過

第八條 內閣會議

(一)內閣會議由社員代表六位及幹部組成,為本社次高行政組織

(二)內閣會議之權責如下

1. 決議社內非重大當屆公共事項
2. 決議社團活動事項
3. 提起社員大會應決議之事項

(五)內閣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三次,其餘可不定期召開臨時內閣會議,兩者參加人數皆應滿社員之二分之一,幹部之三分之一出席始得召開

(六)內閣會議事項決議中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且總投票人數超過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通過

第九條 幹部團會議

(一)幹部團會議由全體幹部組成,為本社最高行政權力組織

(二)幹部團會議之權責如下

1. 提起社團內重大事項決議
2. 提起新法案
3. 其餘社內事項之決定

(三)幹部團會議每學期無召開下限與上限,隨時可召開,參加人數應滿幹部之三分之二

(四)幹部團會議事項決議中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且總投票人數超過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通過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憲章之變更應經幹部團會議提出修改內容並交付社員大會決議

第十一條

本憲章於社員大會決議時,同意票人數大於出席之四分之三方通過

本憲章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五日
修訂一版於一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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